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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捐贈消費券 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09.02.10 02:21 am
 

嘉義市呂小姐詢問:98年1月領取之消費券需繳納所得稅嗎?如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列舉扣除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

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取具捐贈收據者,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是以,呂小姐所詢問題,依規定,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若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2009/0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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