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退休金要繳稅嗎?

( 2009/05/14 12:15 Yahoo!奇摩理財 )

去年底碰到全球金融風暴,阿祥因公司縮編整併,而遭裁員,申請了失業給付及參加職訓,到目前還沒找到工作,現在還要面臨籌錢繳稅的問題...

 

阿祥在公司年資有5年,被資遣時總共領到35萬元,合計全年所得共100萬元,扣除一些免稅額後,還要再補繳稅,阿祥實在心有不甘,有所得要繳稅是責無旁貸,但是被炒魷魚拿到資遣費還要扣稅,心理很不是滋味。

其實並不是從公司領到的錢都要申報所得稅,阿祥的全年所得經過細算,並不需要繳稅。依規定,凡是個人領取的不管是「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資遣費」都屬於退職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才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稅額的計算方式是分三段,該退職所得若是:
「少於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時」,該所得不需納入綜合所得計算;
「超過16.1萬元乘以年資、未達32.2萬元乘以年資的部分」,半數視為所得額;
「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則全數納入所得額。

舉例說明:若以甲、乙、丙3人年資都是十年,離職領取金額多少各有不同稅負

 

一、某甲領取100萬退職金,因為小於161萬(16.1萬乘以年資10年),全額免稅,所以某甲退職所領的100萬不用申報所得。
二、某乙領取2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的39萬是半額免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19.5萬。
三、某丙領取4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161萬到322萬的部份半額免稅,(322萬-161萬=161萬÷2=80.5萬),超過322萬的部份78萬全額繳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80.5萬+78萬=158.5萬)。

年資的計算方式是,在該公司服務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超過六個月以一年計。另外若有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69.7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某人退休時每月領6萬,則全年領取72萬,72萬減去69.7萬,只有2.3萬要申報所得,所以高薪者選擇分期領取退休金,享有的節稅空間較大。

按勞基法規定,公司在資遣員工時應多發一個月薪資當作預告工資,同樣屬於資遣費的一部分適用定額免稅,若有公司不慎將其列入薪資所得,可要求其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般公司會將退職所得減掉免稅額後,若有應稅所得,公司會預扣6%稅額再開扣繳憑單給員工。但也有公司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並未將「定額免稅」的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之情形,所以在取得公司的扣繳憑單時,自己要看清楚並詳加計算,以免造成多繳稅款。

另外,失業民眾向勞保局或縣市政府請領的「失業給付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等所得,此類政府所發放的失業給付等補助,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以免繳所得稅。

根據主計處最新的統計,3月份的失業率高達5.81%,再創新高,失業族或退休族在沒有收入的情形下,計算稅額更要精打細算。若計算可以退稅,則要趕快在5月10日前完成申報,就可以在7月31日,第一批領到退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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