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列舉哪種較適合我?

( 2009/05/11 12:02 歐陽姚 )

今年報稅時,單身標準扣除額已從原來的4萬6千元提高到7萬3千 元;夫妻標準扣除額則從原來的9萬2千元提高到14萬6千 元,納稅人終於可以少繳一點稅金了。

 

但是每個家庭狀況不一,究竟標準、列舉哪種較適合自己?最簡單的方法,單身列舉扣除額<或=7萬3千元,適用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者列舉扣除額<或=14萬6千元,適用標準扣除額。選擇使用標準扣除額者,不必提供證明文件,省了不少麻煩。

至於可列舉扣除額>(單身的7萬3千元,或夫妻合併申報的14萬6千元)者,還是列舉較為划算。

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以及捐贈。

其中保險費有五種可扣除
一、社會保險(包括了勞保、國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
二、人壽保險(包括了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
三、健康保險(醫療險)
四、傷害保險(意外險、旅遊平安險)
五、年金險

上述各項保險的總額以毎人2萬4千元為申報上限。而且,一定要附上證明文件,一些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單不得申報。此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要在同一申報戶內,且為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扣除。附帶說明,全民健保不在2萬4千元的申報限制之內,但要附上健保費繳費證明,可全數列報。

至於財產保險例如:火災險、海上險、汽機車強制險、執業責任險、竊盜險..... 則不在可列舉扣除範圍內。

有關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要附上證明文件及收據,核實認列,沒有金額限制。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依利息單據正本,每戶以30萬元為上限,房屋租金支出,每戶12萬元為限,且限定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但兩者只能擇一申報。

比較麻煩且有爭議的是「捐贈」部分。以往許多人自作聰明,利用捐贈給廟宇、或是將土地捐贈給國家避稅,沒想到偷雞不著蝕把米,到最後不但要補稅還遭到罰款,可謂得不償失。

可捐贈列舉扣除額標準內容如下:

 

捐贈列舉扣除額標準

適用範圍 扣除額 證明文件
合於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 所得總額20%為限 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對政府的捐贈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受領捐贈的證明文件
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捐贈 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萬元 受贈收據
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競選活動經費捐贈 選罷法規定的最高限額內減除捐贈後的餘額 會計報告書影本或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 有指定受贈者以所得總額的50%為限 受贈單位收據正本
 

 

上述捐贈,有些是立即開給證明,有些則是到了報稅季才一併寄來。如果是隨捐隨開立的證明單據,最好是使用一個FILE夾,連同一些醫藥、保險等單據,收集在一起。就不至於發生明明捐贈了或是真正的醫療行為,卻因找不到證明,而白白浪費節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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