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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收益課稅 從寬認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04 03:34 am
 

財政部決定,從寬認定境外基金收益的海外所得稅負,長期持有境外基金者,99年以後出售境外基金,可按98年12月31日當日基金淨值與實際取得成本擇一從高認定,長期持有者的海外所得稅負,將可因此大舉下降。

財政部強調,此舉形同不追溯既往,對投資收益課稅的從寬原則,讓持有境外基金的投資人,縱使在99年後出售海外基金(98年前買進者),也享有免徵98年之前境外基金收益海外所得稅的實質效果。

這項針對境外基金採取的成本從寬認定原則,假設基金持有人的原始取得成本,高於98年12月31日的淨值,依財政部規定,投資人可要求按原始取得成本辦理申報。

舉例來說,甲在90年購買境外基金的取得每單位成本10元,至98年12月31日時仍未出售,當日基金淨值為50元,甲在99年5月將持有近十年的境外基金以每單位100元出售,依據「成本擇一從高」原則,甲原始成本雖為10元,但可選擇按98年12月31日的淨值50元做為成本,因此以每單位基金收益50元計算。

若甲購買境外基金的每單位成本是50元,至98年12月31日時,淨值下降為40元,甲在99年後出售境外基金,成本仍可按50元計算。

不過財政部規定,取得成本「擇一從高」認定原則,只適用能舉證成本者,無法舉證成本的投資人,必須依財政部所訂的收益比率申報。

目前財政部對於無法舉證境外基金成本者,乃依20%做為收益,也就是100元中,有20元需要納入最低稅負的所得額課稅。

最低稅負制自95年元月起施行後,國人的海外所得明令要自98年起課稅,但依法可以再延一年自99年施行,財政部指出,最低稅負對於國人的海外所得課稅,必須達到二項標準,一是合計全戶的海外所得總額要超過100萬元;二是國外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達到600萬元時,海外所得包括境外投資收益,才需報繳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投資人不必過於擔心境外基金因此被課徵20%的所得稅,依據統計,國內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稅者,每1,000個申報戶只有一戶受到影響,多數投資人應該都不會有被課到稅的問題。

【2009/09/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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