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處分海外公司 別惹稅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1.09 02:40 am
 

全球金融海嘯衝擊跨國台商的海外營運,會計師提醒,台商處分海外子公司時,要注意大股東是否過半為美國國籍,以免被美國視為受控外國公司(CFC),要求課資本利得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指出,台商處分海外子公司時,要特別注意大股東的身分,因為美國稅法規定,只要海外子公司超過50%的大股東是美國人,持股分別都超過10%,該公司就會被視為是美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即使子公司沒有分配股利,美國稅局仍會認為美國股東有股利所得,並且向股東要求課稅。

邱文敏說,很多台商本身是雙重國籍,以為自己持台灣護照進美國投資就沒事,其實美國稅局會把雙重國籍者優先視為美國人;也有業者以為只要持股不超過10%就不會有問題,但美國稅局更「技高一籌」,只要是三親等內的親屬都有持股,就會合併計算成一個人持有,如果為了規避稅負找親人當人頭,爺爺、兒子、孫子三人各持有9%股權,只要這三人都有美國籍,就會被當成是同一個股東持有這家公司27%的股權。

一般來說,台商處分美國子公司都是因為不賺錢,但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周思齊提醒,公司結束之前若還有任何收益,在進行清算的時候還是要結算進去,如果有賺取收益,要課約35%的營所稅。

清算一家美國子公司時,通常最值錢的是公司持有的一些土地和房地產,因為在持有期間通常都漲了不少,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在清算時沒有處分房地產,也會視為出售資產,並核定為公司的利得。

台灣公司處分美國子公司後,只要台灣公司在美國沒有其他營業行為,台灣公司從清算美國公司拿回來的錢,不用再課稅。

但若清算美國一家子公司後,在美國仍繼續營運,留在美國使用的生財設備就要課資本利得稅。不過若要繼續使用十年以上,則可以申請延緩課稅。周思齊說,台商結束美國的子公司,大多是不打算在美國繼續營運,只要完成結算申報,公司該認的利得都認了,就沒有額外的稅負。


【2009/01/09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orahs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