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 營所稅暫繳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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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擴大免除今年9月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企業的範圍,包括獨資、合夥組織,以及自願以上年度已納營所稅款半數,做為暫繳稅款的企業,今年開始,都不必再多辦一道暫繳申報手續。 財政部估計,全台70餘萬家營利事業,約有30萬家因此省去辦理暫繳申報的麻煩。其中,獨資、合夥組織等營利事業,甚至不需再繳納營所稅暫繳稅款,其營利所得將改由國稅局直接發單核課負責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 98年營所稅暫繳申報明(1)日開跑,因所得稅法已在5月公布適用新的修正條文,今年企業辦理暫繳申報,與往年有很大不同,財政部提醒企業注意。 財政部指出,在所得稅法修正之前,除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企業,其營所稅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小店戶及依法律規定免徵營所得稅的企業,可以免申辦暫繳申報外,多數企業每年9月1日至30日間,都要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並繳稅。 企業計算暫繳稅款的方式有兩種,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政府並不強制規定。一是直接依企業上年度結算申報已納營所稅稅款的半數,做為暫繳稅款繳稅;二是依據企業上半年的實際營業狀況,試算全年所得繳稅。 財政部強調,以往企業不論選擇何種方式計稅,都需向稅捐機關辦理暫繳申報手續,才算完成法定報稅義務。但今年起,基於簡政便民原則,非屬試算暫繳、選擇不使用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款,與扣繳稅款扣減暫繳稅款者,只需自行向金融機構繳稅,不必再申報。 不過,屬於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若選擇要以98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仍需在9月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稅,否則將會受罰。 【2009/08/31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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