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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使用期限 最長15年

( 2008/09/04 18:30 時報資訊 )

去年4月份,消保會公布新規定,用禮券購物,已不限定使用期限。不過,仍有多數民眾所持有的禮券,是在新規約公布前,就已購入,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說,目前一切按新約行事,也就是說,就算禮券已到期,只要在15年內,都具有法定的使用時效。

多數人買了禮券,通常都慢慢花用,自從消保會在去年4月份公布新規約後,雖已不限定使用期限,但是,仍有很多人是早在新規約公布的日期前,就用現金買入禮券,至今尚未花完。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指出,禮券過期仍然可繼續使用,廠商應予以兌現。游開雄舉例,假設民眾在2000年時,自己用現金買入禮券,禮券背後的使用期限是今年8月,以目前9月份來看,照理說,使用期限已過,持該禮券購物,應算失效。

但是,由於目前一切按新規約行事,因此,民眾現在持禮券向廠商兌現,表面上雖已過期,但是,依新規約而言,廠商並不能規定民眾使用禮券的期限,所以,禮券就算到期,仍可使用。

只不過,依民法規定,有價商品的法定消滅時效是15年,所以,以上述例子來看,如果民眾在2000年購入後,卻等到2016年時,才使用該禮券購物,消費者等於是自動讓行使禮券的權益睡著,因此商家有權拒絕消費者用該禮券購物。

至於公司員工常在三節期間,會收到福委會贈送的禮券,由於這屬於無償取得性質,所以禮券背後也會標明使用期限。員工不能一概認為,禮券是福委會用員工提撥的薪資購買,禮券後方不應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事實上,游開雄說,依法而言,這類禮券屬於無償取得,禮券背後若標明使用期限,也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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